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26 條
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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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來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指派其下屬機關來負責執行住宅補貼政策的辦理工作。具體的辦理方式及程序可以由主管機關依法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流程。例如,某個直轄市的都市發展局可以委任該市的房屋事務處來按照法規辦理住宅補貼的申請和核發工作。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行政架構,確保住宅補貼制度能夠有效實施和管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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