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第17條規定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擬訂及審議程序。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在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完成擬訂,並且需要辦理公開展覽。根據第2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應準用濕地保育法第10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濕地保育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4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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