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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2.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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