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18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在收到核定公文後的三十天內公告計畫書圖,並在政府公報和新聞紙上刊登,並使用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宣傳。這意味著當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必須依法進行相應的公告和宣傳工作,以讓公眾了解該計畫的內容和目的。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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