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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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