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濕地保育法第19條規定,在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這表示政府應該定期進行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檢討,以確保計畫的有效性和適應性。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機關能夠根據新的科學資訊和保育需要來調整和更新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這有助於確保濕地資源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該條款的持續檢討和更新保證了濕地保育工作的長期性和永續性。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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