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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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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 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 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 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 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七、濕地標章之設立及管理。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公告及實施。 二、地方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三、轄區內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條的規定: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的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中央主管機關的職責包括: 一、研究、策劃、督導和協調全國的濕地保育和利用政策。 二、制定全國的濕地保育和利用法規制度。 三、評定、變更、廢止和公告重要濕地。 四、擬定、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和實施國際級和國家級的重要濕地保育和利用計畫。 五、核定、監督和協調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和利用計畫。 六、核准國際級和國家級重要濕地的使用。 七、設立和管理濕地標章。 3. 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的職責包括: 一、擬定、審議、變更、公告和實施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和利用計畫。 二、核准地方級重要濕地的使用。 三、策劃、督導和協調轄區內其他濕地的保育和利用。 參考資料:濕地保育法第3條、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   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   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   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   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七、濕地標章之設立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公告及實施。   二、地方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三、轄區內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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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