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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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未於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期限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期限內,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許可。這表示如果申請者在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的許可期限內未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或者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的開發或利用期限內未完成相關行為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先的許可。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強調申請者必須按照核准的期限和程序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如果未能遵守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許可。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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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