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计画法第4条,中央主管机关应负责全国国土计画的制定、公告、变更与实施,对直辖市、县(市)政府推动国土计画进行核定和监督,规划国土功能分区的顺序和原则,制定使用许可制度及全国性土地使用管制,核定国土保育地区或海洋资源地区的使用许可、许可变更和废止,以及策划和督导其他全国性国土计画。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负责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的制定、公告、变更和执行,进行国土功能分区的划设,执行全国性土地使用管制,并制定和执行直辖市、县(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核定农业发展地区及城乡发展地区的使用许可、许可变更和废止,以及执行其他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 五、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六、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 二、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三、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 四、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執行。
立法理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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