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資料,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並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經許可的申請案件和相關資料整理並組織成冊,並且每年遞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申請許可案件進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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