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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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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並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經許可的申請案件和相關資料整理並組織成冊,並且每年遞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申請許可案件進行監督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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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