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副知有關機關: 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 二、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四、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策略。 五、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策略。 六、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七、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廢止許可的情形,以下列舉了幾種情況: 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 備註:這個情況是指在使用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時,造成對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的損害,或破壞了水產資源,且經查證屬實。這也是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的情況之一。 參考資料:《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200 範例:如果有一家旅遊業者在使用某個公有自然沙灘時,導致了當地珊瑚礁的破壞,影響了水產資源的正常狀態,且經過主管機關的調查確認後,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來廢止該業者的使用許可。 二、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備註:這種情況是指在取得使用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的許可之後,卻在三年內沒有開始實際使用該地區。 參考資料:《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200 範例:假設某家旅館取得使用公有自然沙灘的許可,但是三年內都沒有進行實際的使用,主管機關便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來廢止該旅館的使用許可。 其他條款的解釋及相關範例請見我的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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