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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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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場合,主管機關應限期命令使用人改善,而在屆期未改善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命令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1. 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而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2. 未依照許可內容進行使用的行為; 3. 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的使用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 4.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的使用行為。 依據最新的《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於2014年5月5日起生效),主管機關在上述情況下可限期命令使用人改善,並在屆期未改善的情況下,有權命令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舉例來說,假設某家旅館位於公共自然沙灘上並且獨占使用該沙灘,如果旅館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的抽查行為,則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規對旅館進行限期命令改善,如旅館未在限期內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其停止使用沙灘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參考資料: -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於2014年5月5日起生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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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