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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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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
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
第一項獨占性使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保障原有之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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