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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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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
  2. 2.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
  3. 3.第一項獨占性使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保障原有之合法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獨占性使用是指在特定範圍的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中,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對進入或通過該範圍的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行管制或禁止,以實現排他性的使用。 2. 根據該法第2條第2項,人為設施指的是以人為方式建造的浮動式或固定式建築物或工作設施。 3. 根據該法第2條第3項,除非該法另有規定,獨占性使用應優先保障原有的合法使用權益。這表示在規定特定範圍進行獨占性使用時,需要優先考慮保障原有的合法使用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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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