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根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的規費是根據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而如果有變更設計的情況,則應按照變更部分的造價收取千分之一的規費。 這項規定意味著當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根據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的造價來計算規費。如果在建造過程中需要進行設計的變更,則需要另外支付變更部分的規費。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進行建築或雜項工作的申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以維護公正和平等的原則。該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所轄區域內的建築物和雜項工作物。 舉例來說,如果建築物的造價為100萬元,則根據規定應支付100萬元的千分之一,即1000元的規費。如果在建造過程中需要進行設計的變更,並且變更部分的造價為50萬元,則需要另外支付50萬元的千分之一,即500元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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