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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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興辦之社會住宅,其出租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2.本部興辦並專案核准使用之社會住宅,其出租依核准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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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2條的規定,內政部興辦的社會住宅的出租規定如下: 1. 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的社會住宅,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2. 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的社會住宅,需依照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3. 對於本部核准使用的專案社會住宅,需依照核准內容進行辦理。 繼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具體說明,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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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