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0條,該條分為五項規定: 1. 根據第一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一位專任董事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同樣,解聘董事長時亦需要經過行政院院長的同意。 2. 根據第二項,董事長的聘任程序應由監督機關制定相應的作業辦法,再遴聘董事長。 3. 根據第三項,董事長負責內部管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所有事務,對外則代表該中心。當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由他指定一位董事代行職權。若無法指定,則由董事互相推舉一位董事代行職權。 4. 根據第四項,董事長初任的年齡不得超過65歲,當任期結束前滿70歲時,應當立即更換。不過,經過行政院核准,特殊情況下可以超過此年齡限制。 5. 根據第五項,董事長的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 範例: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一位董事長。例如,如果監督機關認為某個候選人具備適當的專業經驗和領導能力,他們可以向行政院院長提請聘任該候選人擔任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董事長職位。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長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聘任、解聘方式及監督機關訂定董事長遴聘作業辦法,本中心業務包括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之整合、投資、實施、管理及營運等多項工作,董事長責任重大,爰以專任使其負應負責任。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 三、因董事長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爰第四項定明董事長初任年齡限制。 四、第五項定明董事長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聘任、解聘方式及監督機關訂定董事長遴聘作業辦法,本中心業務包括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之整合、投資、實施、管理及營運等多項工作,董事長責任重大,爰以專任使其負應負責任。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 三、因董事長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爰第四項定明董事長初任年齡限制。 四、第五項定明董事長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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