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執行長之任免。 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規章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審議發展目標及計畫。 根據這一項,董事會有權審議中心的發展目標及計畫。 二、審議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 董事會擁有審議中心的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的權力。 三、任免執行長。 這一項指明董事會有權任命或解除中心的執行長。 四、籌募經費及分配預算。 董事會有權籌募中心的經費並分配預算。 五、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 董事會可以審議中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 六、審議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負擔設定。 董事會有權審議中心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負擔設定。 七、審議條例規定需要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根據這一項,董事會可以審議根據該條例需要董事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八、審議規章。 董事會有權審議中心的規章。 九、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這一項給予董事會審議其他重大事項的權力。 以上是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對董事會職權的解釋。依據我的理解,董事會在中心的發展、營運、預算等方面擁有重要的審議職能。然而,我並未能找到最新的相關法律文本,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相關範例或更詳盡的參考資料。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執行長之任免。 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規章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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