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董事會開會頻率為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而其決議需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對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的決議,則需要得到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關聯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的範例。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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