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監事會的職權包括:審核年度業務決算、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及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則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 範例:監事會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第一款的職權,負責審核該中心每年的業務決算,確保其財務狀況良好。在進行審核時,監事會可能需要稽核該中心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合規性。此外,監事會還可能就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核,例如公司的重大投資或合作夥伴關係。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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