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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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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2. 2.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監事會的職權包括:審核年度業務決算、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及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則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 範例:監事會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4條第一款的職權,負責審核該中心每年的業務決算,確保其財務狀況良好。在進行審核時,監事會可能需要稽核該中心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合規性。此外,監事會還可能就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核,例如公司的重大投資或合作夥伴關係。

立法沿革 1

(1070130 制定)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 名詞
(1070130 制定)

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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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4 條規定:「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