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在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中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意味著他們不能以任何方式委託他人代表他們參加這些會議。例如,如果一位董事由於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他不能指派其他人代表他參加會議。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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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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