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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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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2. 2.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3. 3.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4. 4.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6條,該條規定了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以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取個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利益迴避的範圍以及違反時的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此外,董事、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如果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擁有的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則董事、監事需要向董事會報告並且不得參與對該個案的審議。根據該條例所述,關係人的範圍包括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之親屬、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以及本人、配偶或親屬在營利事業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立法沿革 1

(1070130 制定)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其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提報及利益迴避原則。   四、第四項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明關係人之定義。

  • 關係人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監察人名詞
(107013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其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提報及利益迴避原則。   四、第四項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明關係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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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