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6條,該條規定了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以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取個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利益迴避的範圍以及違反時的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此外,董事、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如果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擁有的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則董事、監事需要向董事會報告並且不得參與對該個案的審議。根據該條例所述,關係人的範圍包括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之親屬、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以及本人、配偶或親屬在營利事業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其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提報及利益迴避原則。 四、第四項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明關係人之定義。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其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提報及利益迴避原則。 四、第四項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明關係人之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