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會計年度應與政府的會計年度一致。 2.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會計制度應依照行政法人會計制度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設置。 3.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為期各行政法人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爰於第二項定明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三、第三項定明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本中心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為期各行政法人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爰於第二項定明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三、第三項定明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本中心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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