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的規定: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根據這項條款,監督機關有責任邀集相關的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進行績效評鑑。應評鑑人士中的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部人數的二分之一,而任一性別在總人數中的比例也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的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進行績效評鑑。例如,台北市政府在評鑑中可能邀請台灣大學都市計劃學系的教授、國土規劃委員會的代表以及公民團體的代表參與評鑑,以確保多元意見的參與。 2.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這項條款,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年度執行成果進行考核、評估其營運績效和目標達成情況、評估自籌款比率的達成情況、提出有關經費核撥的建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 例如,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績效評鑑中,可能包括評估中心在特定年度所完成的住宅建設計畫數量、營運財務狀況、自籌款比率、經費分配等。這些評鑑內容的具體評分標準和指標可能由監督機關定義。 3.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條款,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監督機關制定。 範例參考資料: 舉例來說,監督機關可能會制定一套評鑑指標系統,用於評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績效。該指標系統可能包括具體的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並規定評鑑的時間表和程序。監督機關可能也會要求中心提交相關的報告和文件,以供評鑑使用。這些具體的方式和程序將根據監督機關自行訂定的辦法而定。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評鑑本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第一項定明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除符合人民權利保障規範外,有關特定性別並應符合相關公約之規定。 二、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二項定明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為評鑑本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第一項定明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除符合人民權利保障規範外,有關特定性別並應符合相關公約之規定。 二、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二項定明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