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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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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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2條,申請領取、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的人,需要支付一次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第9條、第6條:依據建築師法第9條及第6條,建築師需要在取得開業證書之前,才能執行相關業務。建築師在開業時,應該設立建築師事務所或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並在登記開業之省市執行業務。如需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則需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內政部86年1月9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七四號函、合夥解散時關聯合建築師申請註銷登記所需文件:根據內政部86年1月9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七四號函、前省府建設廳88年4月27日八八建四字第六一0九四一號、六一九0一九號函,當聯合建築師解散時,需要準備合夥契約書、拆夥協議書、建築師業務手冊正本、建築師證書正本等文件,申請註銷登記。取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註銷後,才能申請獨立的個人開業證書。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6項第2款:根據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6項第2款,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的起造人,應該檢附委託書。 民法第216條:根據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需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損害賠償可包括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財政部頒佈之91、92年營造業同業利潤標準:根據財政部頒佈的91、92年營造業同業利潤標準,工程總額的9%可作為工程利潤計算。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第一次鑑定結果: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進行了第一次鑑定,認為建築師已經完成了88%的工作,並提出了相應的費用要求。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第二次鑑定報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撤回了原來的鑑定報告,並提出了一份新的鑑定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認為建築師僅完成了41.024%的工作量,並改變了之前鑑定的見解。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根據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申請建築執照需要準備聲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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