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及推動事項。 二、警政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三、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事項。 四、警政統計書刊之編訂、出版及分送事項。 五、警政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事項。 六、警政統計調查、民意調查實施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七、警政統計資料之發布及提供事項。 八、國內外警政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九、警政統計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本署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審查及公務統計之指導、稽核事項。 十一、本署所屬機關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之指導事項。 十二、本署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派免、陞遷、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3條,統計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研究和修訂本署的公務統計方案,並推動相關事項。 2. 負責收集、審核、管理和編報警政公務統計資料,並製作相關報表。 3. 負責進行警政應用統計分析工作。 4. 負責編訂、出版和分送警政統計書刊。 5. 負責設計和繪製警政統計圖表。 6. 負責制定和推動警政統計調查和民意調查實施計畫。 7. 負責發布和提供警政統計資料。 8. 負責國內外警政統計資料的收集和交換。 9. 負責建立、管理和維護警政統計資料庫。 10. 負責審查本署所屬機關的公務統計方案,並提供指導和進行稽核工作。 11. 負責指導本署所屬機關的警政應用統計分析工作。 12. 負責提出本署和所屬機關統計人員的任免、晉升、培訓以及考核和獎懲建議。 13. 負責其他相關統計事項。 舉例來說,統計室負責收集和管理警政公務統計資料,並製作相關報表。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3條中的第二款規定,統計室的職掌之一就是負責警政公務統計資料的蒐集、審核、管理以及報表編報事項。根據這些規定,統計室需要確保收集到的數據準確無誤並編制成相應的報表,以供管理和分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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