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正、秘書、編審、中隊長、訓導、組員、技士、區隊長、辦事員、警衛隊長、警衛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32條的內容是指出不同職位(技正、秘書、編審、中隊長、訓導、組員、技士、區隊長、辦事員、警衛隊長、警衛隊員、書記)的人員應按照長官的指示處理公務。根據這項規定,不同職位的人員都有責任根據長官的命令來處理相關公務。 範例參考資料: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取自 https://www.cpupolice.edu.tw/tw/normalPage?sitePages=principal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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