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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劃分

§ 24–3310

24
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五、對外契約之簽訂事項。 六、指揮監督與考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七、教師聘任、解聘之核定事項。 八、警監(簡任)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遷調之核定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之核定事項。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一、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重大公務之處理事項。
25
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二、協助校長督導考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文稿之核閱及公文代判事項。 四、相關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五、校長交辦事項。
26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務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相關會議之主持及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27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28
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研究生學習研究,並得依教學之需要擔任校內其他工作。
30
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事項。 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32
技正、秘書、編審、中隊長、訓導、組員、技士、區隊長、辦事員、警衛隊長、警衛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33
本校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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