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二、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文稿之核閱及公文代判事項。 四、相關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五、校長交辦事項。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副校長在校務中的權責。根據該條規定,副校長的職責包括: 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副校長有權參與並提出意見,對於重要的校務問題可以進行討論和提案。 二、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副校長協助校長監督和評估各個單位的工作執行情況,並協助改進各個單位的工作。 三、文稿之核閱及公文代判事項:副校長負責審核、核閱文件,並代表校長簽署公文。 四、相關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副校長有權主持或參加與校務相關的會議。 五、校長交辦事項:副校長必須完成校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看出副校長在中央警察大學的權限與責任相當重要,他們扮演著協助校長領導校務及核閱文件的重要角色,同時也有參與重要校務的擬議和改進的責任。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中央警察大學的辦事細則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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