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五、對外契約之簽訂事項。 六、指揮監督與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七、教師聘任、解聘之核定事項。 八、警監(簡任)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遷調之核定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之核定事項。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一、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重大公務之處理事項。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4 條明確列出校長的權責事項,包括教育方針核定、施政計畫和預算決定、警察學術研究和發展的主持、法令規章的訂定、修正、廢止和解釋核定、對外契約的簽訂、指揮監督和考核各單位工作的推行和改進、教師聘任和解聘的核定、警監(簡任)人員任免和遷調的擬議以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和遷調的核定等。此外,校長還負責各級人員考核和獎懲的核定、重要會議的主持或參加、上級重要命令的執行以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的事項,以及部、次長交辦的事項和其他重大公務的處理事項。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的說明,在以上權責事項中,對於教師聘任和解聘的核定事項,需要遵守相關法規,教師的聘任和解聘需經過合法程序和相應的審核。此外,對於各級人員考核和獎懲的核定事項,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進行判斷與處理。 參考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 台灣教育部相關法規及規則 - 司法院判決書中的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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