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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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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27條規定,各單位主管在承長官命令下負責處理本單位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的代判事項:主管負責審查、確認和承辦本單位所編寫的例行文件,例如報告、文件等。 二、已獲核准案件的處理事項:主管負責負責給予相應的指示,以確保已經獲得核准的案件能夠順利進行。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的核定事項:主管負責審查、確認和核准本單位所提交的各種報告和業務通報。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的主持及參加事項:主管負責主持和參加本單位相關的業務會議,以討論和規劃相關業務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主管負責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工作分配、指導和監督,確保他們履行職責。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的核准事項:主管負責考核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和核准他們請假不超過兩天的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的擬議事項:主管負責對本單位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並提出獎勵或處分的建議。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的研議事項:主管負責研究本單位業務法令的疑義並提出解釋。 九、其他交辦事項:主管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給予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27條的文字內容所解釋的相應意義,相關參考資料來自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本身。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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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