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 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30條,大隊長和組長有以下的職責: 1. 編寫或審核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文件。 2. 分配、審查和執行勤務和業務相關的事項。 3. 初步核查文稿或撰寫重要文稿的事項。 4. 對所屬人員進行指導、監督、考核和提出獎懲的建議事項。 5. 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例如,大隊長可能負責審核一個工作計畫並提出修改建議。組長可能會分配不同的勤務任務給下屬警員並執行監督。他們也可能核實一份重要文件的內容並提出建議。此外,他們還會對所屬警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並提出獎勵或懲戒建議。此外,他們還會負責處理其他指派的任務。以上解釋的依據為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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