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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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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職官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2. 2.前項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各代表產生方式及比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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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34條,該校設有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並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職官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校長擔任主席,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討論與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根據本條第2項,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應不少於全體會議人員的二分之一,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資格的教師代表人數應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他代表的產生方式和比例則另行規定。 根據資料,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34條規定了校務會議的組成和運作方式,並明確了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的產生方式和比例要求。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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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