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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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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各院、系(所)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2. 2.前項各種會議,涉及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時,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36條規定了學校召開各種相關會議的規定。根據第1項,學校可以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以及各院、系(所)務會議等會議,並在必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和相關機關的代表參加。這些會議可能涉及學生的學業、生活以及獎懲規章的制定,根據第2項,這些會議應該邀請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 例子:中央警察大學決定召開一場關於學生住宿問題的學生事務會議。根據辦事細則第36條第1項,該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以提供學生的意見和建議。會議還邀請了學校的專家和相關機關的代表,以提供專業意見。在會議上,學生代表和專家一起討論住宿問題,並制定相關的規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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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各院、系(所)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