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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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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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12條,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這意味著內政部有權制定警察常年訓練的具體規定和辦法。警察機關需要確保警察人員能夠持續接受培訓,以提升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從而更好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和使命。 此外,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犯罪判例法解釋》(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中有提到相關的案例。此解釋文件指出,警察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要求和內政部的辦法,確保警察人員能夠接受適當的訓練和教育,以提高其專業水平和執行職責的能力。此解釋文件還提到,警察常年訓練是確保警察機關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問題和犯罪形勢的重要手段。 總結來說,警察教育條例第12條授權內政部制定警察常年訓練的相關辦法,以確保警察人員能夠持續接受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專業素質和執行職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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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