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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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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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導致他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應由相關政府機構支付相應的醫療費、慰撫金或喪葬費。根據該條,補償金額的支付標準應根據一切情況進行審酌,特別要注意公務員行為的違法或不當情節,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刑事補償法第8條)。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的規定,補償金額的支付應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以及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該條並未明確指定補償金額的具體數字,而是要求裁決機構在考慮一切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通念來確定具體的支付標準。具體金額的確定可能因案件而異,並需要審查補償事件的相關證據和情況(民事補償法第7條第1款)。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和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是確定補償金額的重要考慮因素。該法還規定,如果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且按照第6條的標準支付補償金額明顯過高,則應根據可歸責事由的情節,降低補償標準(民事補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參考資料: 1. 刑事補償法(2021年修訂)第8條。 2. 普通警察局人事警察人身保護費用補助辦法。 3. 刑事補償法(2010年修訂)修正草案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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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