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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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件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要件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要件者,依該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2條,如果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將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如果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但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條件,則依照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但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的規定要件,則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如果廣告物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但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件,則依照該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被發現有危險因素,可能會導致倒塌或是構成其他公共安全風險,且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件,那麼該廣告將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可能需要進行拆除或是改善。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九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條文
- 第九十七條之二條文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法規
- 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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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