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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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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件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要件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要件者,依該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2條,如果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將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如果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但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條件,則依照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但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的規定要件,則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如果廣告物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但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件,則依照該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被發現有危險因素,可能會導致倒塌或是構成其他公共安全風險,且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件,那麼該廣告將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可能需要進行拆除或是改善。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九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條文
  • 第九十七條之二條文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法規
  • 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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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