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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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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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且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辦法的實施日期是自發布日起生效。具體參考資料是《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以下是該法規的範例: 根據警察服裝管理辦法第 12 條,警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應穿著制式服裝,並按照辦法規定配帶相應的警用裝備。例如,警察在巡邏、維持治安等公務活動中應穿著制式制服,並携帶警棍、手銬等相關裝備。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例子,具體的條款規定可能還有其他相關規定和細節。如需更準確的解釋,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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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