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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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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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於1994年6月16日發布的「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該辦法共有26條,其中第10條是關於政策的生效日期,表示該辦法正式生效。 這可以按照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進行解釋,該條例賦予警察官學校設立警察佐班和專業班等執行現職人員進修教育的權限,並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實施辦法。因此,根據該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於1994年6月16日發布了「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有關的參考資料是內政部警政署發布的「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該辦法是根據警察教育條例制定的,並於1994年6月16日發布。該辦法的目的是規範警察人員進修和深造教育的執行,並確保這些教育活動符合法律和相關條例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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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