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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