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或團體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持有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