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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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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持有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團體的主事務所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後的翌日起的一個月內,將許可證和異動申報書一同提交給變更前和變更後的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分別進行異動登記。這表示持有人需要將許可證和相關文件提交給相關的警察機構,以便將持有人的資料及許可權的變更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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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