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持有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團體的主事務所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後的翌日起的一個月內,將許可證和異動申報書一同提交給變更前和變更後的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分別進行異動登記。這表示持有人需要將許可證和相關文件提交給相關的警察機構,以便將持有人的資料及許可權的變更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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