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個人或團體符合該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情況之一,其刀械及許可證應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給價收購或收繳。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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