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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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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個人或團體符合該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情況之一,其刀械及許可證應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給價收購或收繳。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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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