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依前條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刀械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 五、供國內人民或團體持有者,應檢附人民或團體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製造供外銷之刀械,製造完成應經製造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七日內,檢附出口證明聯副本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