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當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然而,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的各款情形,如果情形符合任何一款,將不予許可。對於已經獲得許可的販賣、轉讓者,應在許可的翌日起七日內前往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參考資料: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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