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是公司申請,則應另外提交經濟部核准的公司名稱以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的原本或影本。對於檢附影本的申請,必須加蓋公司圖章並且由負責人簽署。 以上回答基於所提供的資料,特別是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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