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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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