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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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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是公司申請,則應另外提交經濟部核准的公司名稱以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的原本或影本。對於檢附影本的申請,必須加蓋公司圖章並且由負責人簽署。 以上回答基於所提供的資料,特別是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 28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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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