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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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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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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
,尚未
撤銷
。
持有
人
攜帶
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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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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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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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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