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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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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2.持有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3. 3.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人民得購置和使用魚槍,但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購置和使用魚槍: 1. 未成年; 2.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經確定;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該條還規定,持有魚槍並外出的人應隨身攜帶執照。此外,若持有人的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持有人應在變更之翌日起的一個月內,連同執照和異動申報書,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後的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報請變更登記。 這些規定旨在管制魚槍的購買和使用,並要求持有人保持合法性和更新個人資料。根據上述規定,未成年、被判重罪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得購買和使用魚槍,且持有人外出時應攜帶執照。任何戶籍變更都需要向相關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 有期徒刑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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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