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