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人民得購置和使用魚槍,但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購置和使用魚槍: 1. 未成年; 2.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經確定;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該條還規定,持有魚槍並外出的人應隨身攜帶執照。此外,若持有人的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持有人應在變更之翌日起的一個月內,連同執照和異動申報書,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後的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報請變更登記。 這些規定旨在管制魚槍的購買和使用,並要求持有人保持合法性和更新個人資料。根據上述規定,未成年、被判重罪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得購買和使用魚槍,且持有人外出時應攜帶執照。任何戶籍變更都需要向相關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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