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經許可進出口槍砲和彈藥的人,應在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同時,他們還需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各關稅局申請查驗通關。如果許可文件遺失或損壞,也需要申請重新發放。 資料來源: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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