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經許可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模擬槍廠商,因研發模擬槍產品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
- 前項廠商於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前,應檢附其型號、型錄、口徑、生產國及數量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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