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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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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但書
規定經許可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
、
寄藏
或陳列之模擬槍廠商,因研發模擬槍產品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
前項廠商於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前,應檢附其型號、型錄、口徑、生產國及數量等資料,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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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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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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