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 第二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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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0606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報備持有應由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向團體所在地及持有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並於主要組成零件指定位置以鋼針或雷射刻印深度達0.3毫米以上辨識碼;報備繳銷者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lun0606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第一項模擬槍主要零件包括:槍管、槍機、轉輪、滑套、槍身、上下機匣、彈匣、撞針。









lun0606
8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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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查禁公告

lcfang629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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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授權公告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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