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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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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2. 2.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3. 3.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沿革 1

(1121218 增訂)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查獲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除依本條處以行政罰鍰外,原則上均應依法沒入,以達模擬槍管制之立法目的,另於但書規定例外不予沒入情形。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11212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查獲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除依本條處以行政罰鍰外,原則上均應依法沒入,以達模擬槍管制之立法目的,另於但書規定例外不予沒入情形。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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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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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2 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