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查獲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除依本條處以行政罰鍰外,原則上均應依法沒入,以達模擬槍管制之立法目的,另於但書規定例外不予沒入情形。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納管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查獲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除依本條處以行政罰鍰外,原則上均應依法沒入,以達模擬槍管制之立法目的,另於但書規定例外不予沒入情形。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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