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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2.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3. 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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