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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廠商於擊發使用依前條規定許可進口之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後,應清點其彈殼並集中保管,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查驗,並於辦理查驗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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