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進出口槍砲、彈藥者,應於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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