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進出口槍砲、彈藥者,應於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機關(構)、團體和原住民經許可購置的槍砲、彈藥的儲存和保管要求。根據該條款,機關(構)、團體應在其內部的適當場所設置鐵櫃進行存儲,並要求槍砲和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此外,鐵櫃必須牢固,並具備防盜、防火和通風設備。對於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和彈藥,也應在其住居所進行儲存和保管,並遵守相同的要求。 參考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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