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的槍枝和彈藥,需要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庫房的設置有以下基準: 一、庫房的地點應該設在學校或代屯部隊內的安全處所。 二、槍枝和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24小時負責看管。 三、庫房應以鋼筋水泥構築,並裝上鐵門、鐵窗和加鎖設施。 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備和交流、直流兩用警鈴。 五、庫房應備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內應該設置槍櫃並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該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 根據台灣法規資訊網的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槍枝和彈藥的安全存儲,從而防止不當使用和防火。因此,該條款要求學校或代屯部隊在安全處所設置庫房,對槍枝和彈藥進行分開儲存,指定專人看管,並設置安全設施和防火設備。這樣可以保護公眾安全,並確保槍枝和彈藥不被不當人員取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