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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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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2. 2.前項槍砲、彈藥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於撤銷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或收繳;無報繳人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3. 3.第一項之槍砲、彈藥遺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連同執照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的槍枝和彈藥,需要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庫房的設置有以下基準: 一、庫房的地點應該設在學校或代屯部隊內的安全處所。 二、槍枝和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24小時負責看管。 三、庫房應以鋼筋水泥構築,並裝上鐵門、鐵窗和加鎖設施。 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備和交流、直流兩用警鈴。 五、庫房應備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內應該設置槍櫃並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該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 根據台灣法規資訊網的資料,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槍枝和彈藥的安全存儲,從而防止不當使用和防火。因此,該條款要求學校或代屯部隊在安全處所設置庫房,對槍枝和彈藥進行分開儲存,指定專人看管,並設置安全設施和防火設備。這樣可以保護公眾安全,並確保槍枝和彈藥不被不當人員取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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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