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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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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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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
適
當場所,設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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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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