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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當場所,設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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